公交公司賠償後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支付了部分賠償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公交車急剎車,導致乘客葉某摔傷。
  公交公司賠償葉某後,起訴保險公司要求索賠。
  昨日記者從皇姑區人民法院瞭解到,經調解此案已經結案,保險公司向公交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賠償金。
  急剎車乘客摔倒 公交公司賠償1.3萬餘元
  2011年4月,葉某乘坐的公交車行駛到沈陽市沈河區北京街站時,因司機緊急剎車,葉某在車內摔倒。
  事發後,葉某被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葉某為右內踝骨折、右外踝韌帶損傷,在沈陽及北京的醫院多次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478.26元。
  2011年8月,葉某將公交車所屬的公交公司以及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判公交公司承擔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退票費等共計13132.72元。
  2012年1月,公交公司給付葉某13632.76元賠償款。
  保險公司拒賠 公交公司訴至法院
  據瞭解,2011年3月,公交公司為肇事車在內的34輛公交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公交公司賠償葉某後,依據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未果,2013年10月,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皇姑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保險公司方面表示該事故發生已經超過兩年,超過保險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公交公司在發生事故後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通知義務,因此造成保險事故中無法確定的部分,他們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對此,公交公司方面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的時間,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之後,他們向葉某支付賠償款的時間距今並未超過兩年。
  事發後,因當時車內受傷乘客較多,司機撥打了報險電話。
  昨日,記者從皇姑區人民法院瞭解到,經多方工作,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目前本案已經調解結案,保險公司支付了雙方都認可的賠償金。
  法官說法:訴訟時效應從判決生效起算
  法官表示,保險是為了在發生意外時幫助被保險人減少損失,保險合同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及履行合同時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原則,遵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本案賠償金額沒有超過保險合同規定的每人責任限額及累積責任限額,且賠償項目屬保險賠償範圍,保險公司應進行賠償。
  保險條款中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已經法院判決確認,所以保險公司應依約理賠。
  本案公交公司在生效判決確定其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後,才能確定其權利受到侵害。
  因此,應當從該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本案的訴訟時效。所以公交公司要求保險人保險理賠,沒有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不能證明自己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該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生效,保險人仍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履行賠付保險金責任。  (原標題:乘客摔傷告贏公交 獲賠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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